2.2.3. 立約雙方
§ 3. 立約雙方
初看之下,聖經對於此約立約雙方的陳述似乎有些混亂。有時基督被視為立約的一方;有時祂卻不被視為一方,而是被描述為此約的中保與保證人,而立約雙方則被視為神與祂的子民。正如舊約是在神與希伯來人之間所立,而摩西擔任中保;聖經中通常將新約描述為神與祂的子民之間所立,由基督擔任中保。因此,祂被稱為「更美之約的中保」,這約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。
有些神學家試圖調和這些不同的描述方式,他們認為,正如行為之約是與作為人類代表的亞當所立,因此在亞當裡,也與所有藉由普通繁衍而從他而出的全人類立約;同樣地,恩典之約是與作為祂子民之元首與代表的基督所立,並在基督裡與所有父所賜給祂的人立約。這種說法簡化了問題,且與使徒保羅在《羅馬書》5章12-21節,以及《哥林多前書》15章21-22節、47-49節中,將亞當與基督進行對照的論述相符。然而,這仍無法消除基督同時被描述為同一約的「一方」與「中保」這種不協調感。事實上,關於墮落人類的救贖,存在著兩個約:一個是在神與基督之間,另一個是在神與祂的子民之間。這兩個約不僅在立約雙方上有所不同,在應許與條件上也各異。兩者在聖經中都呈現得如此清晰,以至於不應將其混為一談。後者,即恩典之約,是建立在前者,即救贖之約的基礎上。對於前者,基督是中保與保證人;對於後者,祂則是立約的一方。
這僅僅是關於表述清晰度的問題。對於那些傾向於前一種說法,與那些傾向於後一種說法的人之間,並無教義上的分歧;對於那些將聖經中所有相關事實歸納在「神與作為祂子民代表的基督之間所立的一約」之下的人,與那些將其分配在「兩個約」之下的人之間,亦無分歧。《西敏信條》標準似乎有時採用前一種表述方式,有時採用後一種。《西敏信條》中說道:「人因墮落,既使自己不能藉此約(即行為之約)得生命,主就樂意立第二個約,通常稱為恩典之約;在此約中,祂藉著耶穌基督白白地向罪人提供生命與救恩,要求他們信靠祂,以便得救,並應許將祂的聖靈賜給所有被預定得生命的人,使他們願意並能夠相信。」這裡的含義是,神與祂的子民是立約雙方;因為在一個約中,應許是給予立約的一方,而此處說生命與救恩是應許給罪人,且要求他們有信心。在《小要理問答》中,根據對第二十問答案的自然解釋,也呈現了相同的觀點。其中說道:「神既出於祂純全的喜悅,從永恆中揀選了一些人得永生,就立了恩典之約,要將他們從罪惡與苦難的境地中救出來,並藉著一位救贖主將他們帶入救恩的境地。」然而,在《大要理問答》中,則明確採用了另一種觀點。在回答「恩典之約是與誰立的?」這一問題時,它說:「恩典之約是與作為第二亞當的基督立的,並在祂裡面與所有作為祂後裔的選民立的。」
- 必須區分的兩個約
這種混亂可以透過區分「父與子之間的救贖之約」以及「神與祂子民之間的恩典之約」來避免。後者預設了前者,並建立在前者之上。然而,兩者不應被混淆,因為兩者在聖經中都得到了清晰的啟示,且在立約雙方、應許以及條件上均有所不同。關於此主題,杜倫(Turrettin)說道:「在此爭論這約究竟是與基督作為立約的一方所立,並在祂裡面與祂所有的後裔所立(正如第一個約是與亞當所立,並在亞當裡與他所有的後裔所立)——這觀點為不少人所贊同,因為應許被說成是給祂的(加3:16),且因為作為祂子民的元首與君王,祂在萬事上居首位,以致若不在祂裡面、不藉著祂,就無法獲得任何事物;還是這約是在基督裡與全體後裔所立,以致祂與其說是立約的一方,不如說是中保的一方,站在對立雙方之間以使他們和好——這對其他人而言似乎更為妥當。我說,爭論這一點是多餘的,因為結果是一樣的;且可以確定的是,這裡必然要注意到雙重約,或者說是同一個約的兩個部分與階段。第一個約是父與子之間為了執行救贖之工而訂立的。第二個約是神在基督裡與選民所立的,關於藉著基督並為了基督,在信心與悔改的條件下拯救他們。前者是與保證人和元首立的,為了救贖肢體;後者是與在元首和保證人裡面的肢體立的。」
維修斯(Witsius)也持相同觀點:「為了更深入地洞察恩典之約的本質,首先必須清楚地考慮兩件事。(1)在神父與中保基督之間所訂立的約。(2)那種遺囑式的安排,神藉此以不可更改的約,將永生及一切相關事物賜給選民。前者是神與中保的協定:後者是神與選民的協定。後者預設了前者,並建立在前者之上。」